律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自由貿易港區之外商,請把握3月31日期限,申請免稅

為發展臺灣成為全球運籌中心,吸引廠商加入自由港區事業,且鑒於過去自貿港區對境內外業者提供差別待遇,被歐盟列為重點觀察對象,因此我國於2019年1月16日公布施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該條例第29條子法規「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2019年10月9日亦配合滾動修正,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商(包括設籍於中國大陸之台商子公司),溯及2019年1月1日起,得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外商在自貿港區範圍內只有進行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等輔助性質的行為,代表產、銷等主要營業行為並不是在台灣發生,即能向主管機關申請確認免稅。外商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終了日前,提出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符合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證明函,核准免徵期間最長為五年。外商取得前開證明函後,檢附該函及前揭辦法第6條規定之相關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始得享有所得稅免徵之優惠。

 

建議符合條件外商把握期限,於2020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自2019年度起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

 

倘外商在自貿港區活動涉及製造等加值活動,與免稅辦法不合,則建議採用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新增第15點之1規定,以利潤貢獻度申報納稅。

 

如需本所提供協助,請隨時與本所下列同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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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宜庭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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